基本案情
2024年4月15日,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,与李某的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受损。经责任划分,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该事故造成李某的车大灯损坏,事故损失两万元。
经保险公司调查,杨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转非。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正在载客,手机上有滴滴订单,为营运行为,杨某改变了保单约定的非营运车辆使用性质,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,属于保险免赔事项,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。
争议焦点
案涉车辆是否构成改变使用性质、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,是否构成法定的保险人免赔的情形。
处理结果
保险公司与杨某协商放弃索赔,杨某自行承担对方的车辆损失。
阳光财险友情提醒
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“营运”和“非营运”,若投保成功后车辆使用性质与承保情况不符,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,主动通知保险人,经双方协商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,若投保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,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(一审:夏博 二审:蒋俊 三审:鲁红)